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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轻伤害案件,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处理,受害人写了撤案申请,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按撤销案件处理?引用哪条法律条文?
故意伤害造成轻伤,涉嫌故意伤害罪,如果公安机关立案,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撤销,因此为刑事公诉案件,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,但公安机关会作考虑;
根据刑事诉讼法,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,达成和解协议,是可以考虑从宽处罚的,相关规定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;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、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,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。”本案中,对于李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,符合该条法律规定,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,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列举了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,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进一步明确了“执行结案的方式为:(1)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;(2)裁定终结执行;(3)裁定不予执行;(4)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。”结案通知书不是法定执行结案方式。且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87条之规定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,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。”执行和解结案的标准是双方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。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履行完毕才能终结执行。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,即便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出示一份《结案证明》说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,执行法院也作执行结案处理,但申请执行人仍可能还存在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的情况,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。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,也是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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